兰州高新区贯彻落实《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兰州新区和兰州高新区房地产健康发展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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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高新区贯彻落实《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兰州新区和兰州高新区房地产健康发展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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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2/22 17:05:18 阅读次数:7200

为加快推进我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地落实国家“三去一降一补”任务,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兰州新区和兰州高新区房地产健康稳定发展指导意见》,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和《甘肃省去房地产库存实施方案》(甘政办〔20162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兰州新区和兰州高新区房地产健康稳定发展指导意见》(兰政发〔201670号),抓住榆中园区获批国家产城融合示范区的有利时机,以市场消费需求为导向,以政策支持为引导,鼓励各类人才、城乡居民和企业在榆中园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确保榆中园区商品房库存消化周期控制在12个月内,加快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促进园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二、适用范围

榆中园区(东部科技城)规划建设起步区20平方公里。

三、政策引导

() 鼓励个人和企业购买(租赁)新建商品住房

1.用人才安置补贴在榆中园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为高新区(含一区五园)内企事业单位引进且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科技领军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等高层次人才,提供1120左右精装修带家具的安居住房。

2.在榆中园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初级职称者给予600/的购房补贴,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含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或中级职称者给予1000/的购房补贴,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高级职称者给予2000/的购房补贴。

3.高新区(含一区五园)内企事业单位员工在榆中园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600/的购房补贴。

4.城乡普通居民(含外来务工人员)在榆中园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500/的购房补贴。

5.高新区(含一区五园)内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在榆中园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给予600/的购房补贴;租赁2年以上商品房用于办公的,一次性给予100/的租房补贴。总部设在高新区(含一区五园)的企业在榆中园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给予1000/的购房补贴;租赁2年以上商品房用于办公的,一次性给予300/的租房补贴。

()落实购房贷款相关政策

1.加大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对在榆中园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公积金缴存职工,一律享受首套房贷款政策,即首付款比例按2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2.落实“农民安家贷”信贷政策,对利用“农民安家贷”在榆中园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按20%执行。对首付款比例达到30%以上的购房者,房贷利息最低按基准利率基础下浮15%执行。

()支持农民和农民工购房

1. 鼓励和引导农民、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民、农民工利用公积金贷款在榆中园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高新区(含一区五园)内用工单位要将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依法保障其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

2.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地产媒体机构深度联合,组织进城农民和农民工采取团购方式在榆中园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降低购房成本,减轻购房负担。

3. 非城镇户籍人口在榆中园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鼓励落户为城镇户籍;可自主选择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其子女入学一律享受城镇居民子女入学待遇。

()加大保障性住房货币化安置力度

1. 采取“市场筹集房源、开发企业让利、居民自愿购买”的方式,加大棚户区改造、城乡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及公租房货币化力度,推动存量商品房转为安置房、公租房。

2. 落实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及货币化安置补助奖励制度。对榆中园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并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对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居民给予征收补偿标准一定比例的补助。榆中园区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推动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合理安排榆中园区居住及其他用地规模。在土地供应和未开发用地转型利用上,优先安排工业、教育、科研、新兴养老、文化、体育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允许开发商调整新建商品住房套型结构,对于已经规划审批,但尚未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前提下,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进行科学合理的结构调整;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开展规模化开发和集团运作,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对具备转让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投资、入股或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合作,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区域、多元化和品牌化经营。

()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从榆中园区城市综合开发建设实际出发,建立租售并举的住房制度,引进发展一批专业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培育住房租赁市场。鼓励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或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存量商品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转型成租赁型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或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改造成“众创空间”、企业孵化器等适应创新创业需求的租赁住房。

四、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建设局、财政局、经科局、组织人社局、社农局、国土规划局、工商局、公安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局,具体负责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确定补贴对象。由建设局牵头,会同组织人社局、经科局、社农局、工商局、公安分局成立联审小组,对申请在榆中园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补贴对象进行资格、适用政策等联合审查认定,审核认定结果在兰州高新区门户网站及政务大厅窗口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方可确定为补贴对象。对不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人要作出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严格补贴发放。购房(租赁)补贴采取代金券形式,冲抵购房(租赁)款。具体办法由建设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1.在榆中园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拟补贴对象,凭已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等资料,到建设局领取代金券;在榆中园区租赁新建商品房的拟补贴对象,凭《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证》、租金发票等资料,到建设局领取代金券。

2. 购房(租赁)补贴资金由财政局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并支付。在榆中园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商品房的补贴对象,凭代金券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冲抵购房款;在榆中园区租赁商品房的补贴对象,凭代金券到财政局兑现房补贴。房地产开发企业持代金券到财政局统一结算补贴资金。

3. 同一补贴对象同时适用多项补贴政策的可以就高选择适用其中一项,不得重复享受;商品房涉及多个产权人的,补贴政策按套享受。

4. 购房补贴政策暂试行一年,自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执行。

()加强规范管理

1. 建设局要加强对商品房价格的监控,严格落实商品房价格备案制度,严控开发商借机涨价,实行一房一价,违反者要依法查处并记入企业诚信记录。

2. 享受购房补贴的交易新建商品房,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明确“享受补贴的商品房,在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建设局从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停止办理榆中园区商品房合同备案解除手续。

3.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和秉公办事,纪工委、监察局要实行跟踪监督,严格防止在执行购房(租赁)补贴政策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追责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为补贴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资料,骗取购房(租赁)补贴的,一经查实,取消该单位购房(租赁)补贴资格。